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國字第12號原告乙○○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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