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最後一行補正加列「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因一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13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有遺漏主文所示文字之顯然錯誤,應予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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