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他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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