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德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㈣「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結婚,並育有2個小孩,均就讀高中,未成年,家裡除了太太、小孩,還有母親,父親已經不在,母親約60歲,伊太太有領身心障礙補助,小孩也有補助,小孩都在半工半讀,母親在照顧伊太太,伊之前從事人行道地磚鋪設粗工」之記載應更正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目前務農,種植水果、在山上做茶葉,每月平均收入8萬元,伊今年才收成水果,之前不是伊收成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㈣「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結婚,並育有2個小孩,均就讀高中,未成年,家裡除了太太、小孩,還有母親,父親已經不在,母親約60歲,伊太太有領身心障礙補助,小孩也有補助,小孩都在半工半讀,母親在照顧伊太太,伊之前從事人行道地磚鋪設粗工」之記載顯係「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目前務農,種植水果、在山上做茶葉,每月平均收入8萬元,伊今年才收成水果,之前不是伊收成的」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