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新安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竹瑩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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