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陳侯玉春 被告 甘聖麒
王宏澤 蔡秉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6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王宏澤被訴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雖嗣其經傳拘或依法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惟因其就前揭被訴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係與被告甘聖麒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甘聖麒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爰就附民被告王宏澤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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