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緗穎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