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