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瑪利幼兒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屏東縣私立瑪利幼兒園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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