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冠程(已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8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6日屏檢 錦溫 112偵17337字第1129050981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上日期在卷可憑。而被告盧冠程於112年12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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