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妍蓁李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水電瓦斯、勞││健保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㈢應補正:││⒈應受扶養權利人(李劉○雲)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⒊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3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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