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ONGTHILIEU(蒙氏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19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ONGTHILIEU(蒙氏柳)與告訴人DANGTHIKIMPHUONG( 鄧氏 金鳳 )係設址臺南市○○區○○路○巷○○○號「永康廣善護理之家」同事,二人於民國109年4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前址發生口角,詎蒙氏柳竟基於傷害人之故意,徒手毆打鄧氏金鳳臉頰一下,致鄧氏金鳳因此受有左顏面及嘴唇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嗣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