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4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林聖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聖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06日止累計75,538元正未給付,其中32,526元為消費款;43,01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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