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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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榮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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