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共拾點柒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十八時許,在台南縣佳里鎮佳化里佳里興一五○號查獲之安非他命五包(毛重共十點七公克)、吸食器一組,係屬違禁物,聲請將前揭毒品等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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