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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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國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周國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國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三號(八十六年偵字第七七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三年處分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一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