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О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捌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純質淨重壹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七時許查獲時,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二點一公克,而該案業為他案不處分效力所及已經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八二公克,純質淨重一‧一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