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劉志明 被告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3,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