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嫺
陳麗美 陳秀蘭 陳浚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浚鎰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0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00,800元(計算式25200元×4=1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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