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易字第一五六七號、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九十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一五六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更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以九十年上訴字第九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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