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己○○
庚○○丙○○乙○○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邱玉汝 律師被告丁○○
戊○○○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李克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被告戊○○○改判無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八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以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兩造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到庭,並各自提出相關證物,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