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8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
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