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51號
原   告 乙○○
            121
被   告 甲○○
            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事實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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