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51號
原 告 乙○○
121
被 告 甲○○
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事實仍有不明瞭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