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898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整,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