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宏順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