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原告 徐惠玲 被告 洪水成
翁世凱 郭欣河 高旻駿 上列被告因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沈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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