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