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28,400元(181,774+46,666=228,440),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