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南勳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71號,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6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藥品(分裝藥品)壹包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29日衛署藥字第0970051817號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095號卷頁46)、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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