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健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健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健志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又附表編號3-8之案件,業經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健志因犯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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