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榮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1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0號),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孫榮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告訴人即證人 林正義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及被告孫榮章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孫榮章疏未注意,致告訴人林正義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難謂良好,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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