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因案情都交待清楚,且未婚妻育有五歲大的女兒,腹中又懷孕,無謀生能力,又要獨自扶養二個小孩,可以想見生活艱苦,希望庭上能夠再給被告一次機會,讓被告可以安排妻小生活,以待日後安心服刑,交保在外期間,絕不再胡作非為,且隨傳隨到,請讓被告回去跟家人、妻小團圓,因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受理在案,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期間又多次為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即前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號案件中之併辦部分),嗣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發佈通緝後,始於九十五年三月四日緝獲到案,經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上開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裁定羈押迄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本院前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號案件雖已判決,惟尚未確定,且仍有執行之問題,故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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