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謝庭芝 被告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琯生 被告 孫臺榆
鍾益榮 上列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105年度金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