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以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變動審查後通知扶助律師通知書等件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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