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聲請意旨雖以其在外工作,家中無人收受傳票,以致傳、拘均未到案,然無逃亡之虞,欠缺羈押必要云云,茲因被告曾由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庭,經通緝始捕獲,自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