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