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6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4日至134年7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12日各向聲請人借款①288萬元②33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借款期間自①94年7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②94年7月20日至101年7月20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6月23日②97年7月21日起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945,3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稻香││376之35│建│││105.00│全部│甲○○│└──┴───┴────┴───┴───┴────┴─┴──┴──┴────┴─────┴────┘┌─────────────────────────────────────────────────────┐│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0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79│花蓮縣吉安│稻香段37│住家用、│一層49.33│99.04│陽台│7.72│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路二│6之35地│鋼筋混凝│二層49.71││││││││││段70巷22號│號│土造二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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