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游源益
游源昌 游四川游四維游麗花游麗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陳聖涵 律師被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徐志郎 (主任)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
林世晶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1月27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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