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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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程 序筆 錄
  聲 請 人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張勝威
  相 對 人 良成汔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小 調字第91號返還堆高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26日下午4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周麗珍
   調解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張勝威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張隆勝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八年九月十日前由聲請人派人拖回TOYOTO一
  噸電動堆高機壹台。聲請人願於拖回該電動堆高機時當場給
  付相對人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周麗珍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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