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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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26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