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璿絜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璿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璿絜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2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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