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號異議人 林淑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靜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適用上開規定,對裁定提出異議者,必係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且係以不合法為理由而駁回抗告,方得為之。
二、經查:原裁定係認異議人就本院108年2月22日108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但書所提出之異議,於法不合,因而駁回該異議,並非抗告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當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提出異議。是本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亦不得異議。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