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8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林 昱伸 債務人 林志祥 債務人 黃會 芬即林 黃會芬
一、債務人林志祥、 林昱伸 、黃會芬即 林黃會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志祥、林昱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昱伸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
志祥、黃會芬即林黃會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3筆,合計借款本金110,8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附表編號1為每期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附表2至3為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昱伸自民國99年7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01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林志祥、黃會芬即林黃會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83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志祥,林│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2115│昱伸,黃會│年七月一日起││一│││元│芬││││├──┼───┼─────┼──────┼──────┼───────┤│2│新臺幣│林志祥,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元│昱伸,黃會│年六月一日起││一九六││││芬││││├──┼───┼─────┼──────┼──────┼───────┤│3│新臺幣│林志祥,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901元│昱伸│年六月一日起││一九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志祥,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115│昱伸,黃會│年一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林志祥,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元│昱伸,黃會│年七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林志祥,林│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1元│昱伸│年七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