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漳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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