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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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原告 吳宇庭 送達地址:住○○市○區○○00街00號(公益派出所)被告 張喬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4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被訴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罪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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