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 段幼曄 原告 蔡春進 原告 薛智仁 原告 廖錦興 原告 彭星穎 原告 林杰 原告 賴麗華 原告 唐偉昌 原告 林鈺書 原告 林文雯 原告 呂宥廷 原告 林添輝 前列段幼曄、蔡春進、薛智仁、廖錦興、彭星穎、林杰、賴麗華、唐偉昌、林鈺書、林文雯、呂宥廷、林添輝之共同送達代收人王奐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 陳煌杰 、許潘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伍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