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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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對被告 簡增樺 (即 胡增浩 之繼承人)等人請求清償債務,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經扣除原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