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旻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佳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珍 即豐藝工程行因110年建字第10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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