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張錦松 上列原告對被告 簡素慎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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