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幾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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